井冈山大学机动车辆停车收费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加强校园机动车辆通行和停放管理,改善校园道路交通环境,保障师生安全,创造良好育人环境,本着“规范管理、服务师生”的基本原则,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维护校园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井冈山大学校本部范围内所有停车场(位)的收费和管理。
第三条 校内停车场(位)产权归井冈山大学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和转让。
第四条 学校委托保卫处进行校内停车场(位)的收费和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均进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收费。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车辆停车费,是指因停放车辆占用场地所发生的场地资源占用费,不涉及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第六条 学校依实际情况对进校机动车进行分类,适用不同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按以下标准并原则上按年收取校园停车费(按年一次性缴纳校园停车费的车辆,一年按10个月计算)。
(一)本校公务车
指车辆行驶证名称为“井冈山大学”的车辆或车辆行驶证名称为校内各直属单位、部门的名称。需提供证明材料:机动车辆行驶证。
收费标准:免收校园停车费。
(二)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车辆
指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的机动车辆(教职工身份以学校人事处名册为准)。需提供证明材料:1.驾驶证;2.机动车辆行驶证;3.校园一卡通;4.车辆行驶证姓名是教工配偶的,需提供相关婚姻证明,以上四种证件姓名必须一致。
收费标准:第一辆、第二辆车不收取校园停车费,第三辆车按临时车辆标准收费。
(三)家属一类车辆
1.教工父母、教工配偶的父母名下的机动车辆。需提供证明材料:(1)户口本或有效的亲属证明;(2)驾驶证;(3)机动车辆行驶证;(4)房产证(指居住在家属区的,居住公租房的需提供资产管理处的证明),以上四种证件姓名一致。
2.教工子女或子女配偶名下的机动车辆。需提供证明材料:(1)户口本或有效的亲属证明;(2)驾驶证;(3)机动车辆行驶证;(4)机动车辆行驶证姓名是教工子女配偶的需提供相关婚姻证明;(5)房产证(指居住在家属区的,居住公租房的需提供资产管理处的证明),以上五种证件姓名必须一致。
收费标准:家属一类车辆仅日间停放在校内的,第一辆车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10元,第二辆车按临时车辆标准收费;昼夜停放在校内的,第一辆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20元,第二辆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40元,第三辆车按临时车辆标准收费。
(四)家属二类车辆
指教职工的孙辈子女或孙辈子女配偶名下的机动车辆。需提供证明材料:1.驾驶证;2.机动车辆行驶证;3.户口本或有效的亲属证明;4.机动车辆行驶证姓名是教工孙辈子女的配偶需提供相关婚姻证明;5.房产证(指居住在家属区的,居住公租房的需提供资产管理处的证明),以上五种证件姓名必须一致。
收费标准:家属二类车辆仅日间停放在校内的,第一辆车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10元,第二辆车按临时车辆标准收费;昼夜停放在校内的,第一辆车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30元,第二辆车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60元,第三辆车按临时车辆标准收费。
(五)外聘教师车辆
指校内单位聘请的校外教学人员并在学校教务处备案的教师或其配偶名下的第一辆机动车辆。需提供证明材料:1.学校教务系统课表;2.驾驶证;3.机动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辆行驶证姓名是外聘教师配偶的,需提供相关婚姻证明,以上两证一表姓名必须一致。
收费标准:第一辆车不收取校园停车费,第二辆车按临时车辆标准收费。
(六)临时工车辆
指校内单位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并在学校人事处备案的临时工或其配偶名下的第一辆机动车辆。需提供证明材料:1.聘用合同书;2.驾驶证;3.机动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辆行驶证姓名是临时工配偶的,需提供相关婚姻证明,以上两证一书姓名必须一致。
收费标准:第一辆车不收取校园停车费,第二辆车按临时车辆标准收费。
(七)学生车辆
1.是指注册在校的全日制学生或其配偶名下的第一辆机动车辆。需提供证明材料:(1)驾驶证;(2)机动车辆行驶证;(3)有效的学生证;(4)机动车辆行驶证是学生配偶的需提供相关婚姻证明,以上四种证件姓名必须一致。
收费标准:第一辆车按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20元,第二辆车按临时车辆标准收费。
2.是指短期来学校培训进修的学员或其配偶名下的第一辆机动车辆。需提供证明材料:(1)驾驶证;(2)机动车辆行驶证;(3)有效的学生证(或证明);(4)机动车辆行驶证是学生配偶的需提供相关婚姻证明,以上四种证件姓名必须一致。
收费标准:第一辆车按月收取校园停车费20元(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第二辆车按临时车辆标准收费。
(八)长期与学校业务往来的机动车辆
1.工作地在校内的外单位公、私机动车辆以及与校内单位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的公、私机动车辆,需提供证明材料:(1)驾驶证;(2)机动车辆行驶证;(3)与学校相关部门所签订合作协议书等。
收费标准:第一辆车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30元。第二辆车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60元,第三辆车按临时车辆标准收费。
2.租赁校内公用楼房、店铺的公、私机动车辆及校内长期务工外来人员机动车辆,需提供证明材料:(1)驾驶证;(2)机动车辆行驶证;(3)与学校相关部门所签订租赁合同、校内长期务工等相关证明等。
收费标准:7座及以下小型车辆,第一辆车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60元,第二辆车按临时车辆标准收费;7座以上20座以下(含20座)车辆、载重2吨以下(含2吨)货车(该类车辆只许日间临时停车),第一辆车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200元,第二辆车按临时车辆标准收费。
(九)租、购家属区房产者车辆
指租赁、购买了家属区房产的校外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名下的第一辆机动车辆。需提供证明材料:1.驾驶证;2.机动车辆行驶证;3.房产证(租赁合同);4.机动车辆行驶证是直系亲属的需提供相关婚姻证明或户口本,以上四种证件姓名必须一致。
收费标准:第一辆车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60元,第二辆车按临时车辆标准收费。
(十)临时来校车辆
临时进入校园的社会车辆,出校门时按计时收费后通行。30分钟内车辆免收费用,停车30分钟以上计时收费。
收费标准:进入校园的社会车辆,停车时间超过半小时至4小时内按照3元计费;停车时间4小时以后每超过2小时加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超过24小时另按以上规定标准计时收费。
(十一)外地直系亲属探亲车辆
指学校教职工在外地工作的直系亲属回校探亲车辆,需提供证明材料:1.驾驶证;2.机动车辆行驶证;3.房产证;4.户口本。
收费标准:每月收取校园停车费10元(原则上只办理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十二)设备运输、基建工程车辆
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前向保卫处提出申请报告,可办理“工程临时机动车辆准放证”(包含车牌号、机动车辆临时停放地点、有效日期及注意事项)出入校园。
收费标准:免收校园停车费。
(十三)特种车辆
执行公务或任务的特种车辆(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运钞车、垃圾清运车、殡仪车、邮政专用车、市政工程抢险车等)。
收费标准:免收校园停车费。
第七条 日间停放校内的时间段是指6:00至24:00。只办理了日间停车的各类车辆一个月内实际在校园内停放过夜(每日24:00-次日3:00期间)超过十五天(含十五天)的,以校园车辆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应补交月费;一年内实际在校园内停放过夜(每日24:00-次日3:00期间)超过五个月(含五个月)的,以校园车辆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应补交年费。
第八条 因公务来校的校外机动车辆,凭学校机动车辆“公务通行卡”可以免交临时停车费。每张机动车辆“公务通行卡”的使用时效为12小时。校属各单位部门可到保卫处领取机动车辆“公务通行卡”,限额为每月30张。各单位部门发放机动车辆“公务通行卡”时须认真填写公务通行卡,否则无效。各单位部门要派专人负责发放机动车辆“公务通行卡”,通行卡不得用于私人用途,违者学校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处理。
第九条 校属各单位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若外来公务机动车辆超过15辆,则不再使用学校机动车辆“公务通行卡”。举办单位向保卫处申请批准后,可按规定制作针对某一项活动的“临时机动车辆准放证”(应包含活动名称、机动车车牌、驾驶人姓名、有效日期及注意事项)。学校门卫根据“临时机动车辆准放证”给予车辆放行。
第十条 申请注册与审核注册
(一)申请注册
首次申请办理通行车辆的,应按规定填写《井冈山大学机动车辆通行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保卫处门卫与交通管理中心办理注册。《申请表》可从保卫处网页下载。
1.本校公务用车《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送保卫处审核。
2.教职工本人及家属、学生车辆《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由所在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免交费用或缴纳固定费用手续。
3.其它各类人员车辆《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后,用人单位或对口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保卫处缴纳固定费用手续。
4.租赁学校公用楼房、店铺不在校园内的公、私机动车辆通行申请不予办理。
(二)审核注册
所有在校内备案注册的机动车辆每年12月必须到保卫处门卫与交通管理中心办理下一年度审核注册手续。审核注册的内容包括核对车主身份及核定下一年度校园停车费的缴纳标准。校内注册车辆的停车费原则上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校内注册车辆若在规定时间未办理年度审核注册手续,到期则自动转换为非本校注册的机动车辆,车辆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费用。
1.教职工本人及家属、学生车辆,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须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其它各类人员车辆须按首次申请的模式进行审核注册。
(三)申请人没有驾驶证或使用他人车辆办理注册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四)其他与学校无教学和业务往来以及不在校内居住的非本校教职工、家属的车辆原则上不予办理通行注册。
(五)教职工本人及家属、学生新购的车辆,车主在申请办理车辆牌照期间须进出校门的,可向保卫处申请20天(自购车之日起算)免费进出校园。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人在审批《申请表》时,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审批;一旦发现审核不严或弄虚作假、随意审批的,将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教职工不得随意为校外人员申请办理通行手续,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车辆通行授权,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不服从学校交通管理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取消通行授权、禁止车辆入校,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特别注明类型的“机动车辆”,特指“7座及以下小型车辆”。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与之前管理制度有冲突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