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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制

发布日期:2007-10-23    作者:     来源:     点击:

1、学校安全文明创建工作是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书记、校长负责制,书记、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副书记、副校长对学校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制

为维护学校稳定,推动学校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进一步增强各级党政领导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安全文明创建工作是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书记、校长负责制,书记、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副书记、副校长对学校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学院或部门主要领导为本学院本部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人对本职工作负直接责任;

3、因领导不力,管理不善,造成不稳定因素,产生恶劣影响的追究其领导责任;因严重失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治安秩序,发生影响稳定重大治安事件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对未完成管理目标,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5、对其他违反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二00七年元月六日